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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蒙古羊

   日期:2022-06-20     来源:美滋滋特产网    浏览:14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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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蒙古羊
格尔木蒙古羊,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格尔木蒙古羊养殖基地干旱少雨,日照强烈,蒸发量大,气压低,多大风,霜冻,冰雹,冬季寒冷漫长,夏季凉爽短促,昼夜温差大。格尔木蒙古羊属肉脂兼用短脂尾粗毛羊,羊头形略显狭长,鼻梁隆起,体质结实,体格大,胸宽深,肋骨开张良好,胸深接近体高的1/2,背腰宽平,后躯发育良好。尾肥大,尾中部有一纵沟,将尾分成左右两半。四肢细长而强健。体躯毛被多为白色,头、颈与四肢多有黑色或褐色。无异味,具有鲜羊肉的特有气味,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凝结于肉汤表面,具有羊肉汤固有的香味和鲜味。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格尔木蒙古羊”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外在特征
格尔木蒙古羊属肉脂兼用短脂尾粗毛羊,是在当地特定的自然气候和生产方式下,经过长期的自然和人工选择而逐渐育成的。卫拉特羊头形略显狭长,鼻梁隆起,体质结实,体格大,胸宽深,肋骨开张良好,胸深接近体高的1/2,背腰宽平,后躯发育良好。尾肥大,尾中部有一纵沟,将尾分成左右两半。四肢细长而强健。体躯毛被多为白色,头、颈与四肢多有黑色或褐色,主要分布在格尔木乌图美仁乡、郭勒木德镇。
历史渊源
格尔木是蒙古语,意为“河流密集的地方”。格尔木蒙古族放牧的格尔木蒙古羊,是元朝时东台吉乃尔部落的一个分支,由于德天独厚的天然草场资源放牧,格尔木蒙古羊作为蒙古族“那达慕”或喜庆节日、祭敖中以全羊席,手抓羊肉等美食。
“蒙古羊”一词大约始于南宋开禧二年(1206年),随着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北方各部落形成统一民族后,蒙古族饲养的绵羊随统称蒙古羊。
随着历史上蒙古族的迁移而带来了生产和生活资料,其中也带来了脂尾型粗毛种格尔木蒙古羊。由于产区地处柴达木盆地特定自然环境中,通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和人工培育,形成了格尔木蒙古羊适应恶劣生长环境和气候条件特性。
2013年,格尔木那棱格勒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申报的“格尔木蒙古羊”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05年,永昌县已杂交改良蒙古羊杂种一代10多万只。 
产品荣誉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格尔木蒙古羊”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1.2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3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1.5经审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1.6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1.7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连读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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