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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花生

   日期:2021-06-11     来源:美滋滋特产网    浏览:213    评论:0    
核心提示:阜新花生阜新花生,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阜新花生在长期的栽培和自然选择下形成特点,花
2021-6-11 10-47-59
阜新花生
阜新花生,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阜新花生在长期的栽培和自然选择下形成特点,花生果皮白,皮色正,纹理清,籽粒饱满均匀,果仁色泽纯正,醇香适口。用阜新花生榨制的食用花生油淡黄透明、色泽清亮、气味芬芳、滋味可口、营养安全,绿色健康。
2011年12月1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阜新花生”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产品特点
品质特点
阜新花生在长期的栽培和自然选择下,形成了自己产品特征,花生果皮白,皮色正,纹理清,籽粒饱满均匀,果仁色泽纯正,醇香适口;用阜新花生榨制的食用花生油淡黄透明,色泽清亮,气味芬芳,浓香扑鼻,滋味可口,营养安全,绿色健康。
营养指标
阜新花生蛋白质和脂肪含量都较高,蛋白质中含有18种氨基酸,其中包括8种人体不能合成的氨基酸,还含有大量的维生素和酶,不含营养抑制物质,饱和脂肪酸含量低,亚油酸含量高,不含胆固醇,无黄曲霉素,无农药残留,无重金属污染,符合“出口欧盟花生质量安全技术规程”。
历史渊源
自2000年以来,阜新花生生产经历了持续增长的过程。
2003年,阜新花生种植达到6.44万公顷,阜新首次跃居辽宁省最大花生产区,花生也成为该地区仅次于玉米第二大农作物。
阜新花生种植品种方面,注重优新品种的普及推广和老品种的提纯复壮,花生良种普及率达到95.0%以上。阜新花生产区重点引进了油脂专用品种。在栽培技术方面,重点推广了花生无公害高产栽培技术,包括适时播种、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地膜覆盖、病虫害综合防治、全程机械化等技术。优良品种与配套技术的应用,促进了阜新市花生基地的发展,使花生单产水平由原来的(1991~2003年)1926.0千克/公顷提高到现在的(2004~2008年)2335.5千克/公顷,提高了409.5千克/公顷。
2008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为进一步拉长花生产业链条,规划建设了集花生深加工、花生米购销于一体的“ 辽宁阜新花生产业园区”,规划占地500亩。
2009年12月,阜新市与山东鲁花集团签约引进花生油专业生产项目。
2010年4月,“阜新鲁花”开工建设。
2010 年11 月,“阜新鲁花”建成投产。总投资2.6亿元,形成年加工、分装浓香花生油及调和油10万吨的生产能力。
生产情况
1980年以前,阜新市花生种植面积只有几万亩.
1981~2000年,阜新市花生种植面积稳定在1.33万公顷左右。
2000年以后,阜新市花生种植面积超过3.33万公顷。
2008年,阜新花生种植首次突破6.67万公顷 ,达8.73万公顷。
2009年,阜新花生种植达到9.63万公顷 ,占全省种植面积28.6万公顷的33.7 %。
2010年,阜新花生种植首次突破13.33万公顷 ,达到14.47万公顷 ,成为中国全国地级市中花生种植面积较大的地区。
2011年,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花生种植面积160万亩,位居辽宁省44个县之首,常年产量30万吨。该县35个乡镇每个乡镇都有花生种植,其中超过万亩的乡镇20个,超5万亩的乡镇12个,面积最大的老河土乡,全乡12.7万亩耕地,种植花生达10万亩。
产品荣誉
2011年12月1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阜新花生”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专用标志使用
阜新花生专用标志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阜新花生专用标志的使用具体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绿色食品协会” [2]  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阜新花生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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